談社團

【2021 年按】這是 2011 年寫的文章,環境與十年前也太多轉變。但是,面向藝團的話,有很多事仍是成立的,所以我還不會把文章撤去,讓攪藝術的人可以參考。

談社團

昨天我和一班合唱團同學討論他們打算推行的架構改革,並分享我在架構改革上推行上的經驗。他們和不少初成立的藝術團體一樣,在香港以社團條例登記成為社團。而我就主力向這個已經攪得算是有聲有色的合唱團,放棄成為社團,改為成立有限公司。

根據《社團條例》,一個組織可向警務處 社團事務處 下註冊的成為社團,從事宗教、政治或康樂等活動。由於申請程序簡便,不用繳費,成立成本低,不少藝術團體亦先從社團註冊着手。

假以時日,當團體日漸成長,社團條例便不能提供足夠的營運支援。《社團條例》花了不少時間在三合會、政治組織上,而沒有太多說明社團究竟是甚麼。在會計上有什麼要求?它能聘用僱員嗎?法例對社團的業務有什麼保障?這些問題,會在團體變大後陸續浮現。

不過,對我來說,最要命的,是法律責任和行政不便這兩點上。

法律責任

如果我是一個社團管治者,我將要為社團所作的事承擔其後果,包括營運期間的一切風險和債務。如果社團負上過多債務,被人入稟追討,那麼社團的管治者就要自己承擔。這是要成為一個成熟藝團的一個很大的阻障。能成為一個藝團的管治者,不少為熱心之仕,有人甚至不知道原來要承擔這個風險。即使知道而又願意承擔這理論上的風險,當藝團行政開始複雜,管治者有什麼工具去管治,沒有明文規定,只憑一個簡單的會章行事,其實是危機處處而不自知。

行政不便

而行政不便,則首推「換莊」。社團的管治層,往往都有改選的要求,新加入或減人,按理要通知警務處。但是,人家畢竟不是以做生意的效率來辦社團註冊,於是管治層換人的申請,往往要一個至兩個月。舊的話事人離開社團,社團的資金就待在銀行,沒有辦法運用。要麼就拖人家欠款,要麼就請舊話事人話事多一兩個月。

從一個團體營運的角度而言,這兩件事都非常不能接受。拖數,在生意上是大忌,即使是藝團,也不能以未改好簽名作藉口,畢竟藝團也是在跟別人做生意。而叫舊話事人簽名,更是道理上說不通。

我認為,要一個團體成長,行政效率是相當重要的事。效率高,別人自然會找你做更多、更大的事。簡單如付款也做不好的組織,沒有人夠膽跟你談大生意、大製作。而社團往往面對層出不窮的行政死局,往往只有等待和用一些偏門方法解決眼前問題。這架構根本就不是能讓團體健康成長的架構。